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DBS 44/020-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办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并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制度所称的“红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榜的简称。“红榜”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中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红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标准》等法定要求的市场主体名单,主要用于正面宣传管理到位、发挥示范作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列入“红榜”评查对象。 (一)依法持有效《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三)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车间与生产设备卫生整洁、仓库内物品分区并整齐存放、生产车间的设计和布局能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操作要求。 (四)按照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等,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特定要求。 (五)从业人员均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公示,配备有一个以上持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按照食品安全员守则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事项。 (六)在食品安全、制止食品浪费、诚信经营等方面有良好经验做法,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对列入“红榜”评查对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红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标准》(附件1)进行现场检查,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纳入“红榜”名单。 (一)全部条款符合。 (二)重点项目条款全部符合。 (三)一般项目条款不符合未超二项的,并能在三日内完成问题整改的。 第五条 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榜”条件的,经辖区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检查后提名,并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现场核查,再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行政执法结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也可自行向辖区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列入红榜申请,经上述法定程序核查与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也应列入红榜管理。红榜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名、核查及复核等程序的履行时限,严格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榜”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公示信息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客观反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红榜”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管理滑坡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在“红榜”除名。 第八条 对“红榜”公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报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红榜”的公示和管理。 第九条 被列入“红榜”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享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业提升各类资金奖励、补助和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二)在推广和宣传小作坊优质产品、特色品牌、各级重大活动供应商的现场提名、备选单位等方面予以优先纳入。 (三)在升级改造,申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给予场地布局、流程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存在徇私舞弊或借机收取费用等主观失职渎职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红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docx 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