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26-002
龙府〔2026〕17号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和龙门县实际,将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指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二)畜禽养殖场:指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禁养区: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禁养区范围
(一)总体禁养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
(二)各乡镇(街道、旅游区、林场)禁养范围
1. 龙城街道禁养区范围: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惠州分塔山省级森林公园、惠州龙门七娘坛县级森林公园。
2. 平陵街道禁养区范围: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惠州龙门龙岩市级森林公园、惠州龙门杨梅坑县级森林公园、惠州龙门七娘坛县级森林公园。
3. 永汉镇禁养区范围:梅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惠州油田省级森林公园、惠州龙门大观园市级森林公园、惠州龙门三寨谷市级森林公园。
4. 麻榨镇禁养区范围:麻榨镇鳌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惠州龙门寨头水库水源林市级自然保护区、惠州龙门黄草坪县级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5. 龙华镇禁养区范围:龙华镇阴坑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华镇沙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惠州龙门香溪堡市级森林公园。
6. 龙江镇禁养区范围: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7. 龙田镇禁养区范围:天堂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惠州龙门杨坑洞市级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惠州龙门温泉市级森林公园、惠州龙门瑶蓝市级森林公园。
8. 蓝田瑶族乡禁养区范围:天堂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蓝田乡小洞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惠州龙门杨坑洞市级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惠州龙门瑶蓝市级森林公园。
9. 地派镇禁养区范围:天堂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派镇合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惠州龙门杨坑洞市级自然保护区、惠州龙门合子县级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惠州桂峰山省级森林公园。
10. 龙潭镇禁养区范围:龙潭镇左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1. 南昆山生态旅游区禁养区范围:梅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惠州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广东南昆山国家森林公园。
12. 密溪林场禁养区范围:天堂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惠州龙门杨坑洞市级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三)在实施有效期内,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调整,则禁养区范围随之自动同步调整,新调入和调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生效之日起自动分别调整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
三、其他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龙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附 件
龙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