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门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龙门县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城镇燃气基本情况
2.2城镇燃气事故风险分析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3.2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3.3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3.4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指挥官职责
3.5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4 预警预防机制
4.1预警目的
4.2预警原则
4.3预警信息分级、监测
4.4预警监测启动
4.5预警信息的发布、报送
4.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应急响应
5.3指挥与协调
5.4现场处置
5.5信息发布
5.6信息共享和处理
5.7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管制、治安保障
7.7物资保障
7.8资金保障
7.9社会动员保障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7.12互助协议
7.13其他保障
8 宣传、培训、演练
8.1宣传
8.2培训
8.3演练
8.4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2 奖励与责任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10 附件
10.1 惠州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专家库名单
10.2 城镇燃气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10.3 城镇燃气事故分级响应流程图
10.4 县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主要设施、器材一览表
10.5 县消防救援队和相关应急队伍基本情况表
10.6 燃气的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10.7 县应急避难场所信息一览表
10.8 应急预案应急发放表
10.9 应急预案变更通知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龙门县辖区城镇燃气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燃气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置龙门县辖区突发的各类城镇燃气事故(以下简称城镇燃气事故)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市政工程施工引发的次生城镇燃气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龙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龙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9)其他未列明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1.2.2指导、参考文件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
(2)《省(市、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4)《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8号);
(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9)《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0)《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7〕9号);
(12)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惠应急委办〔2023〕7号);
(13)《城市燃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南》(YZ04032009);
(1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1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17)《惠州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2020版);
(18)《龙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版);
(19)其他未列明的相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因城镇燃气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依照城镇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惠州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本城镇燃气事故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0人以上且情况不明的;
②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0万户以上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②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燃气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污染,殃及当地、跨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3)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②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自然灾害造成燃气设施受损,给跨县(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4)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②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门县辖区突发一般(IV级)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较大(Ⅲ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以上城镇燃气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商业用户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城镇燃气事故,不包括燃气生产、运输环节的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单位为主,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龙门县人民政府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指导和协调应对行业领域内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3)突出重点,整合资源。突出细化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全面提升应急处置效能。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城镇燃气基本情况
2.1.1燃气供应现状
(1)液化石油气:龙门县现城镇燃气供应以液化石油气为主,供气对象包括居民用户、公建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液化石油气以瓶装供应方式,气源主要由广州联油、惠州宇新、东莞九丰能源,通过槽罐车运输到龙门县各液化气储配站。
(2)管道天然气:管道天然气以天然气气化站,通过储存、气化系统和中压输配系统组成。气源主要龙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筹调运,通过槽罐车运输到气化站。
2.1.2燃气用户使用情况
龙门县常住人口为31.94万人,截至2023年末,已使用燃气的用户43212户,管道天然气用户为13249户,其中居民用户13099户、公商用户121户、工业用户29户;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28934户,商业用户1029户。龙门县LPG/LNG年周转量及用户如下表1所示。
表1龙门县LPG/LNG年周转量及用户统计表
2.1.3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情况
龙门县现有城镇燃气经营公司4家,其中龙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龙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和LNG加气站(未启用)合建站1座,气化站设计规模为2800Nm³/h,LNG储存规模2*60m³(液),城镇中压管线共计60千米,流量0.05万Nm³/d。
其他3家液化石油气储配经营公司分别为:龙门县永安燃气有限公司、龙门黄沙燃气有限公司、龙门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各燃气经营公司,储气规模和供应站见下表2各燃气经营公司LPG/LNG储量统计表;表3各燃气经营公司LPG供应站。
表2 各燃气经营公司 LPG/LNG 储量统计表
表3各燃气经营公司LPG供应站
2.2 城镇燃气事故风险分析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龙门县辖区可能发生的城镇燃气事故类型主要有:燃气爆炸、压力容器爆炸、燃气泄漏、火灾、中毒和窒息(含有限空间)、冻伤等事故。其中,燃气泄漏事故、火灾、燃气爆炸事故常对外界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是本预案关注的重点。
燃气泄漏事故:主要是指燃气由管道或设备中泄漏出,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事故。燃气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管道、储罐内的气体或液体因:市政施工损坏管道、居民楼事故损坏管道;企业储罐检维护违规作业等发生大量释放、泄漏,会衍生燃烧、爆炸和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燃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造成生产设施的严重破坏,危及人身安全;发生爆炸造成的更为严重的危害。燃气在燃烧、爆炸时会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可造成人员灼伤,中毒和窒息。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启动一般(IV级)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或较大(Ⅲ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以上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响应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时,县人民政府随即启动非常设立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城镇燃气工作的县领导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总指挥可调整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相关预案立即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现场指挥官要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故现场,如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定代理人,负责统一指挥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是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城镇燃气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县级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等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抢险组、警戒维稳组、医疗救治组、环境监测组、公共关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技术支撑组八个应急救援职能组,全面负责辖区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治安警戒、医疗、环境、后勤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详见图31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架构图。

图31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架构图
3.2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或部门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前,指定现场指挥官;
(3)负责启动本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出应急救援决策;
(4)审定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5)负责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6)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3.3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必要时,由指挥部另行增加安排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联络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跟踪收集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事态发展以及事故涉险区域、人口数量和脆弱人群数量、疏散措施及疏散情况等,研判事故信息,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服务;
(2)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各类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家增援事故应急救援;
(3)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跟踪收集指挥部各项决定和指令以及各应急工作组上传的信息,并监督执行;
(4)协助现场指挥官收集、统计、汇总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所需情况和信息,解决现场指挥官关于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问题和需求,并协同现场指挥官向县委、县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汇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5)在规定的时限以内,向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向相关上级部门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6)参与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
(7)提请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8)提请指挥部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
(9)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10)负责向上级部门(单位)发出城镇燃气事故预警信息;
(11)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4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指挥官职责
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或部门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前,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指挥官由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相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指挥官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协调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护、转运受伤人员,协调相关单位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事件危险源、疏散转移群众等。
现场指挥官在抵达事故现场前,提前做好前期工作,事故现场相关的信息收集和情况进展材料由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
(1)立即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实际需要指定现场副指挥官,明确现场指挥部成员,视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
(2)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抓紧掌握城镇燃气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政府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护场所、危险源、医疗机构,相关典型案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就突发城镇燃气事故应对所做批示(指示)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处置方案(意见)。特别是要与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现场负责同志保持密切联系,并给予指导和建议;
(3)迅速调用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指令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城镇燃气主管单位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令相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运送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工具等)到突发事故现场集结,并指挥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4)远程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初步处置方案(意见),指导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负责同志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官到达突发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深入现场实地查看情况;
(2)听取各相关部门(单位)情况汇报;
(3)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4)传达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检测预警、疏散撤离、庇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6)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7)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8)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9)向负责牵头处置城镇燃气事故的县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10)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1)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12)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城镇燃气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指挥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指令现场指挥部及时向负责牵头处置城镇燃气事故的上一级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2)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征用财产返还工作,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应急补偿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分析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原因,剖析应急处置存在不足,提出完善现场应急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3.5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3.5.1应急抢险组
(1)组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旅游区)、城镇燃气事发单位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燃气堵漏、火灾扑救、设备冷却等应急抢险工作;指挥、协调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搜救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受困、受伤人员;收集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情况,向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增派人员、专家,增加物资等需求;协助制订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方案。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
3.5.2警戒维稳组
(1)组成: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旅游区)、城镇燃气事发单位等参与。
(2)主要职责:建立城镇燃气事故现场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重要位置实行专人值守;组织疏散、转移遭受城镇燃气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维护疏散区域及安置场所的社会治安;制定疏散范围、疏散路线,确定集合点及临时安置点。
3.5.3医疗救治组
(1)组成: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旅游区)、城镇燃气事发单位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地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以及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力量,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和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及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在城镇燃气事故现场附近安全区域设立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重伤人员转移治疗,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3.5.4环境监测组
(1)组成: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城镇燃气事发单位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对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地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检测污染物及浓度,估算污染区域范围,评估造成的环境影响,制定污染控制方案,指导、协调现场遗留污染物的清除、收集和后续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城镇燃气事故区域的风向、风速、气压等气象情况;根据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 做好事发污染控制方案的相关工作。
3.5.5公共关系组
(1)组成: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家、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城镇燃气事发单位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跟踪事故发展动态,监管网络舆论,约束、引导媒体和记者行为,及时发布城镇燃气事故信息,根据授权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等相关衔接联络工作。
3.5.6后勤保障组
(1)组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城镇燃气事发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供电、供水、电信、中国移动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物资供给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水源供应保障、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保障、应急经费保障;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疏散安置和临时安置场所的基本生活保障,并指导协调灾后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工作等。
3.5.7技术支撑组
(1)组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专家、事发单位等参与。
(2)主要职责: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类型、性质,调度县内外相关专家组成技术支撑组;在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分析依据和行动方案;对突发城镇燃气事故发展态势进行预测研判,为在现场参与应急救援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应急恢复、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3.5.8善后处理组
(1)组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旅游区),城镇燃气事发单位,供电、自来水公司等参与。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力量对应急处置结束后的城镇燃气事故现场进行污染物的收集洗消和转运处理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工作;恢复因事故损坏的供电、供水、通讯等生产生活保障设施;协助受害人保险理赔;制定救援行动设备、设施和物资的补偿标准;对被征用物资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一定补偿。
4 预警预防机制
4.1预警目的
为了解和掌握龙门县辖区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城镇燃气事故,可以预警的较大城镇燃气事故隐患,并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预报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4.2预警原则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县人民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3预警信息分级、监测
4.3.1预警分级
按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为最高级。
(1)一级预警:可能造成一般(IV级)城镇燃气事故以上;或暴雨、强台风等自然灾害预报,县领导同志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经研判认为事故性质严重,对龙门县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可能需要龙门县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城镇燃气事故,由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出一级预警指令。
(2)二级预警:可能造成一般(IV级)城镇燃气事故以下,可能只需龙门县个别部门(单位)或应急救援职能组参与救援即可处置的,由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出二级预警指令。
4.3.2预警监测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制度和信息网络,采取科技手段、多渠道收集、高效处置相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城镇燃气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
(1)县领导批示指示文件;
(2)上级相关部门(单位)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
(3)全县城镇燃气生产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
(4)气象、三防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5)县委、县政府政务值班信息;
(6)12350公共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及其他途径举报信息;
(7)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通报;
(8)其他渠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与本预案相关的预警信息。
4.4预警监测启动
存在以下情形的,进行城镇燃气事故预警,部署城镇燃气事故防控:
(1)县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做出预警的城镇燃气事故;
(2)本县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城镇燃气事故;
(3)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城镇燃气事故;
(4)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城镇燃气事故;
(5)事故统计分析认为需要进行城镇燃气事故预警;
(6)隐患举报或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城镇燃气安全隐患;
(7)对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城镇燃气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
(8)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存在比较严重的城镇燃气安全问题;
(9)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等特别防护期需提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10)县应急委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信息。
4.5预警信息的发布、报送
4.5.1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预报信息应采取人民政府公告、广播、文件、传真、电话、短信、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其内容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5.2预警信息的报送
(1)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将统计期内事故情况、重大城镇燃气事故隐患、企业重大生产作业活动等事项提请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予以发布。
(2)对可能影响到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气象变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第一时间提请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予以发布。
4.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预报信息的提请发布单位负责监视预警期事态发展情况,当需调整预警级别、范围或宣布解除预警时,应依照本预案4.5条之规定,重新提请呈批。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组织和领导辖区城镇燃气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在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
按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为最高级。
(1)一级响应:发生一般(IV级)城镇燃气事故以上或暴雨、强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城镇燃气生产安全构成威胁,需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或龙门县领导同志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经研判认为事故性质严重,对龙门县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需要龙门县所有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由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出一级响应指令。
(2)二级响应:发生一般(IV级)城镇燃气事故以下或暴雨、强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城镇燃气生产安全构成威胁,需龙门县个别部门(单位)或应急救援职能组参与救援即可处置的;由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出二级响应指令。
当启动本预案后,由于城镇燃气事故的发展是动态的,因此,为了防止事故的发展扩大,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响应建议,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
5.2应急响应
5.2.1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旅游区)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龙门县应急值班室或县应急委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城镇燃气事故,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旅游区)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并动员辖区相关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5.2.2基本应急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城镇燃气事故,由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经批准后下达启动一级响应指令。
本预案一旦启动,指挥部各成员相关部门(单位)、事发所在地乡镇(街道、旅游区)要按照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根据各自关于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现场应急等分工,及时、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应急程序中各成员部门(单位)的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指挥。
5.2.3扩大应急
当启动一级响应后,按相应的应急救援职责,进行城镇燃气事故的先期处置,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5.3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相关专家指导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完善救援方案,防止因城镇燃气事故而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实施;
(3)针对城镇燃气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相邻乡镇(街道、旅游区);
(4)当城镇燃气事故灾害超出龙门县应急救援能力或应急救援资源不能满足事故现场救援需要时,指挥部应立即向惠州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请求给予支援。
(5)本预案启动后,所有参与部门(单位)统一听从指挥部的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上传下达工作,协调各机构和部门的救援工作。当指挥部发布指令后,由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指挥部负责与上级机构、现场指挥的上传下达协调工作。
5.4现场处置
5.4.1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一般处置措施如下(可采取其中一项或多项):
(1)责令发生城镇燃气事故的单位(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迅速切断电、油、气来源、停止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并尽快将可燃物、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2)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燃气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燃气爆炸:以爆炸发生点为中心,设置半径100m的警戒区,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其他人员进入;
(3)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旅游区)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及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配合调度应急救援所需器械、设备、车辆等,并依照相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适时组织后续发布;
(4)城镇燃气事故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5)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伤害。医疗救治组应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转运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6)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7)对需要疏散的周边居民,各应急救援职能组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相关单位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8)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把守,防止其它人员、交通工具进入危险区域;
(9)如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地处于居民聚集区,人员较多,救援人员应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到就近指定避灾场所,拉设警戒线设置警示标识,同时将通往该处的交通道路做绕行标识;如果事故发生处为交通便利区,车辆通过量较大,应切断该处交通,疏散已有车辆及人群,在通往该处的道路前设绕道通行警示标识;
(10)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11)启用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2)组织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13)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4)依法严惩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特点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配备必要且符合要求的防火、防中毒、防烫伤、防冻伤的个体防护装备。同时做好现场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4.3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接近或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4.4医疗卫生救助
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特点,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依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向上级机构申请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指导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5.4.5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根据城镇燃气事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调动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龙门县应急处置能力时,由指挥部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市应急救援力量支援。
5.5信息发布
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是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指定来源。由龙门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指令对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信息。
5.6信息共享和处理
(1)应急救援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从事专业、职称、所在单位名称及地址、家庭住址、在应急救援机构的职务、联系电话,由所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提供。
(2)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包括引起事故的物质信息、事故的地点和场所等。
(3)由城镇燃气事故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故的起因、预警指标、危害分析结果,由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主要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医疗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提供,上报给指挥部办公室。
(4)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由城镇燃气事故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如果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由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官上报给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给上级相关部门(单位)。
5.7应急终止
(1)当遇险人员得到解救,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认环境符合相关标准时,应急处置即告结束;
(2)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确认后,报请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
(3)应急状态解除令由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传达到参与应急救援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旅游区)、驻龙门县相关军事力量。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在城镇燃气事故后采取措施,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协助事发单位做好受事故影响人员的安置、救助款物的接收、发放等工作;
(1)对受城镇燃气事故影响符合条件的人员救助;
(2)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影响区域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及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的修复;
(3)做好受城镇燃气事故影响企业在进行事故影响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储存、生活计划,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处置城镇燃气事故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进行补偿;对因参与事故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2调查评估
依法开展城镇燃气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7 保障措施
本预案涉及各项应急保障资源的综合监督和信息汇总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随时保证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通讯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通知县应急委。
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应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应急联系电话,由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接听;此外,由指挥部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应急指挥系统。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城镇燃气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收集登记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资源,完善应急资源保障信息汇总。
7.3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部门是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社会、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7.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掌握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处于良好状态,进行编号或标记,详细记录车辆性能、应急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和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在预案启动后确保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县交通运输局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做好事故中涉及道路、桥梁的应急抢修工作;县公安局要做好现场及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医院作为主要医疗救助力量参与城镇燃气事故医疗救援。要在事故现场及疏散安置区域设立医疗救治定点机构,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救治的原则,并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7.6交通管制、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交通管制和治安保障。
(1)县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对危险区外围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危险区域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导交通。
(2)县公安治安部门维护撤离区和人员疏散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卫。
7.7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掌握本地应急物资库及相关企业储备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情况;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配合,负责现场救援物资的调拨和运输,以及城镇燃气事故抢险专业设备的调配和支援,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7.8资金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县财政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配备、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补贴、征用物资的补偿、紧缺应急物资的临时购置等。
7.9社会动员保障
县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增强公众预防事故的能力。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妥善安置紧急疏散的人员,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征用临时避难场所。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专家组,建立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专家库,完善专家信息。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事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12互助协议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可与相关专业抢险队伍签订正式的社会化救援互助协议,明确可以提供的互助力量、物资、设备、技术等。
7.13其他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级系统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8 宣传、培训、演练
8.1宣传
(1)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以多种形式组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媒体应当提供新闻宣传、活动报道等相关支持。
(3)乡镇(街道、旅游区)、村(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民危机防范意识。
8.2培训
(1)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城镇燃气应急管理相关培训。
(3)乡镇(街道、旅游区)、村(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演练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监督城镇燃气事故相关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演练包括如下几类:
①桌面演练: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
②专项演练:针对某项应急响应行动或者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主要作用是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例如指挥和控制功能演练,其目的是检测、评价多个行政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实现指挥与控制和响应功能,演练地点可选在县应急指挥中心等地举行。
③综合演练: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全面演练一般要求尽量真实,调用更多的应急人员和资源,并开展人员、设备以及其他资源的实战性演练,以检验相互协调的应急响应能力。
(2)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3)各部门专业应急机构根据其专业特点组织专业应急演练。
(4)乡镇(街道、旅游区)、村(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本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演练结束后,参与应急演练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县应急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提交书面总结。
8.4监督检查
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与组织更新修订。
9.2 奖励与责任
9.2.1奖励
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时间调查报告提请县委县政府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突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2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县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拒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启动应急预案后,对应急救援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应急救援的当事人,由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龙门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惠州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专家库名单
10.2 县燃气突发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10.3 县燃气突发事故分级响应流程图
10.4 县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主要设施、器材一览表
10.5 县消防救援队和相关应急队伍基本情况表
10.6 燃气的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10.7 县应急避难场所信息一览表
10.8 应急预案应急发放表
10.9 应急预案变更通知单
10.1 惠州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专家库名单
注:上述专家名单摘录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2 城镇燃气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10.3 城镇燃气事故分级响应流程图

10.4 县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主要设施、器材一览表
10.5 县消防救援队和相关应急队伍基本情况表
10.6 燃气的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液化石油气
注:上表为摘录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文件。
天然气
注:上表为摘录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文件。
10.7 县应急避难场所信息一览表
10.8 应急预案应急发放表
10.9 应急预案变更通知单
更改通知单编号:
龙门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响应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城镇燃气概况
2.1城镇燃气供应现状
2.2燃气用户使用情况
2.3县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情况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组织机构
3.2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工作职责
3.3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警目的
4.2 预防
4.3 监测
4.4 预警原则
4.5 预警分级及条件
4.6 预警信息发布
4.7 响应准备
4.8预警解除
4.9预警变更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3 信息发布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6.3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储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气象服务保障
7.6 法治保障
7.7 其他应急保障
8 监督与管理
8.1 应急演练
8.2 宣传教育
8.3 培训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 龙门县周边县区燃气经营公司名称
10.2 龙门县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主要设施、器材一览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调控、妥善处置因国际油气市场货源紧缺或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因素造成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建立健全龙门县、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县燃气供应应急管理体系,做到紧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和迅速地启动应急气源,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县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满足居民生活、工商业及交通供气基本需要,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制订本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2024年2月7日发布施行);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6)《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7)《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8)其他未列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1.2.2指导、参考文件
(1)《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
(4)《龙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龙门县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其他未列明相关现行规范性、政策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门县辖区,城镇燃气供应紧张时的应急处置;经研判认为需要本县协调应急力量或介入的城镇燃气供气也可启动本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
1.4 响应分级
结合龙门县城镇燃气储存量、燃气输送、燃气供应能力及用气量等实际情况,本预案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
一级响应:当收集、接收到上游燃气供应减量,日供应量已低于本县基本需求量;燃气突发事故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全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应量会持续降低,日供应量低于本县基本需求量时;或龙门县领导同志认为可能会影响全县燃气正常供应,对全县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会受到较大影响,需协调全县燃气供应应急力量参与处置时,启动一级响应。超出本县燃气供应应急力量处置能力的,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上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
二级响应:当收集、接收到近期本县燃气企业燃气供应会减量,日供应量可能会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本县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应量可能会持续降低,日供应量低于本县燃气企业覆盖用户基本需求量时,对本县燃气企业覆盖用户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会受到影响时,依靠本县燃气主管部门(单位)协调本县燃气供气企业采取应急措施即可处置的,启动二级响应。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相关部门(单位)、燃气供气企业在龙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组织处置应对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
(2)统筹兼顾,协调供应:各相关部门(单位)、燃气供气企业在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程序指导下,密切协调,统筹兼顾,服从调配,形成合力,保障重点。
(3)预防为主,平灾结合:坚持有效预防与突发应急工作相结合,重储备、轻应付,及时做好城镇燃气供应预警、预报、监测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4)以人为本,民生为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燃气供应减量或中断造成的各行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供应保障的应急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后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方针,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和采取的城镇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权威信息。
2 城镇燃气概况
2.1县城镇燃气供应现状
(1)液化石油气:龙门县现城镇燃气供应以液化石油气为主,供气对象包括居民用户、公建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液化石油气以瓶装供应方式,气源主要由广州联油、惠州宇新、东莞九丰能源,通过槽罐车运输到龙门县各液化气储配站。
(2)管道天然气:管道天然气以天然气气化站,通过储存、气化系统和中压输配系统组成。气源主要龙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筹调运,通过槽罐车运输到气化站。
2.2 燃气用户使用情况
龙门县常住人口为31.94万人,截至2023年末,已使用燃气的用户43212户,管道天然气用户为13249户,其中居民用户13099户、工商用户121户、工业用户29户;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28934户,商业用户1029户。
2.3县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情况
龙门县现有城镇燃气经营公司4家,其中龙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龙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和LNG加气站(未启用)合建站1座,气化站设计规模为2800Nm³/h,LNG储存规模2*60m³(液),城镇中压管线共计60千米,流量0.05万Nm³/d。
其他3家液化石油气储配经营公司分别为:龙门县永安燃气有限公司、龙门黄沙燃气有限公司、龙门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龙门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城镇燃气工作的副主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设负责日常燃气供应应急保障工作的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旅游区)分管领导和龙门县各燃气企业组成。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场调控组、供应保障组、安全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四个小组。
市场调控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燃气企业组成。
供应保障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燃气企业组成。
安全保障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旅游区)组成。
后勤保障组: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乡镇(街道、旅游区)组成。

图1城镇燃气供应应急组织机构
3.2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工作职责
3.2.1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全县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等工作;
(3)负责城镇燃气供应储备应急体系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城镇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旅游区)、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2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城镇燃气供应信息监控、预警监测、储量统计、情况收集、预警分析和工作报告;
(2)依据应急事件等级,提出预警方案报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审批发布;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实施调配城镇燃气储量供应,保障重点;
(4)提出应急处置意见,供应急指挥部决策;
(5)负责应急事件情况反馈,应急解除,并总结应急处置情况。
3.2.3 市场调控组职责
(1)负责城镇燃气气源供应设施的规划及核准;
(2)配合研究调用城镇燃气应急储备;
(3)协助上游气源企业和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争取燃气资源应急供应;
(4)多渠道、多方向进购城镇燃气气源;
(5)限量或减少向调节型工业用户供气。
3.2.4供应保障组
(1)协调本县城镇燃气供应调配;
(2)限制本县城镇燃气气源流向县外;
(3)平抑气价,严禁哄抬气价;
(4)为城镇燃气应急供应提供资金保障;
(5)为城镇燃气应急供应提供运输保障;
(6)实行城镇燃气进、销、储量周报制度。
3.2.5安全保障组
(1)为城镇燃气应急供应提供治安保障;
(2)维护因城镇燃气供应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
(3)保障城镇燃气应急供应、应急车辆交通畅通;
(4)预防和处置城镇燃气供应调配过程突发的事故。
3.2.6后勤保障组
(1)做好城镇燃气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宣传;
(2)对特困户实施供气补贴援助;
(3)发布管道拟分镇、分级停气公告;
(4)实行瓶装气最高售价和限量供气宣传;
(5)安抚受影响群众;
(6)为城镇燃气应急供应提供应急物资保障。
3.3 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旅游区)、企业做好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充分。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电力保障工作;配合城镇燃气气源供应设施的规划及核准,配合研究调用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协助与上游气源企业和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争取城镇燃气资源应急供应。
(3)县公安局:负责城镇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的保卫、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导致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4)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城镇燃气应急储备物资的资金保障,对特困户实施供气补贴援助,安抚等工作。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城镇燃气供应应急状态下燃气调拨、供应物资、装备的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专家库和各单位的联络网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在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管辖区内陆路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在城镇燃气调运过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支撑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后勤保障等工作。
(10)各燃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城镇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执行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关于应急状态下城镇燃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城镇燃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11)其他未列明成员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指派的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警目的
了解和掌握本县辖区出现异常突发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城镇燃气供应的事项,并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预报信息,最大限度防范及减轻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企业生产、民众生活基本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4.2 预防
(1)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区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本县城镇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2)统筹规划城镇应急设施,合理配置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本县城镇燃气应急储备日常工作的管理,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燃气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应对工作。
4.3 监测
在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城镇燃气供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对城镇燃气应急储备的运营进行监管;
(2)建立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3)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
(4)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供应系统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
(5)根据国家、省相关网站或上游供气企业的供应信息、参考价格,按照本区燃气储量分布、存量、订购合同量、市场销售量以及突发事件、政策措施等为主要依据,实施监测和定性分析。
4.4 预警原则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县政府主导、部门(单位)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 预警分级及条件
根据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建立城镇燃气应急供应二级预警体系,预警等级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预警:指风险初现,城镇燃气供应可能受到较大影响,但依靠本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即可处置的。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一级预警:
(1)上游天然气供应减量,可能导致日供应量已低于本县基本需求量。
(2)燃气突发事故可能导致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3)全县液化石油气供应量持续降低,可能导致日供应量低于本县基本需求量。
二级预警:指只要依靠本县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协调本县燃气企业采取应急措施即可处置的。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启动二级预警:
(1)当收集、接收到近期本县某燃气企业天然气供应会减量,日供应量可能会减少。
(2)燃气突发事故造成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本县某燃气企业燃气供应量可能会持续降低,日供应量可能低于该燃气企业覆盖用户基本需求量时,对该燃气企业覆盖用户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会受到影响时,启动二级预警。
4.6 预警信息发布
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协助监测部门(单位),收集、接收到可能导致燃气供应紧张等情况,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任何供气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拖延上报紧急事件监测所需的库存、进量、销售等重要分析数据。
(1)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2)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单位)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业(单位)与个人。
4.7 响应准备
4.7.1 一级响应准备
进入一级预警期后,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各应急小组成员、相关部门(单位)及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及时进行研判并做出预警监测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场调控组需立即协助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与上游或周边燃气企业沟通协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更深入了解事件情况;做好电厂、工业企业、受影响用户减供或停供的解释和通知;
(2)供应保障组指导、协调各燃气企业准备好燃气运输车辆、人员,随时做好燃气调配各项准备工作;
(3)安全保障组为城镇燃气应急供应提供治安和维护因城镇燃气供应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保障城镇燃气应急供应车辆交通畅通,预防调配过程突发事故和应急处置。
(4)后勤保障组及相关成员单位需按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燃气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宣传,发布管道拟分区、分级停气公告,安抚受影响群众,提供应急物资保障,做好保障城镇燃气供应的其他各项保障工作,服从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的调动。
4.7.2 二级响应准备
进入二级预警期后,县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及受燃气供应影响的乡镇(街道、旅游区)、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及时与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沟通、联络。
(1)县城镇燃气主管部门需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将信息报送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
(2)县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及时进行研判并做出预警监测分析,掌握本县各燃气企业储备情况、燃气运输车辆及人员情况,随时做好燃气调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相关燃气企业需立即核查本企业燃气储备实际情况、燃气运输车辆及人员情况、供气量和受影响用户情况。
4.8预警解除
当城镇燃气供应正常稳定、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保障的条件消失,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预警监察分析报告和监测报告按规定上报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分别由发出相应级别预警指令的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县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除相应级别的预警。
4.9预警变更
根据本县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向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由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特点,结合本县燃气库存、运输、销售及用户实际情况、影响范围,本预案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为最高级。
(1)一级响应:当收集、接收到上游天然气供应减量,日供应量已低于本县基本需求量;燃气突发事故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全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应量会持续降低,日供应量低于本县基本需求量时;或龙门县领导认为可能会影响全县燃气正常供应,对全县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会受到较大影响时,需龙门县所有燃气供应应急力量参与处置的,由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
(2)二级响应:当收集、接收到近期本县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应会减量,日供应量会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本县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供应量会持续降低,日供应量低于本县燃气企业覆盖用户基本需求量时,对本县燃气企业覆盖用户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会受到影响,只需县燃气主管部门(单位)、受影响乡镇(街道、旅游区)参与在本县燃气企业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调运即可处置的,由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成员部门(单位)、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小组需立即按各自职责,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实施平抑气价指导,打击哄抬气价行为;
(2)协助做好进口气源期货合同的签订,保证后续气源;
(3)协助上游或周边气源企业和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争取向本县燃气资源应急供应;
(4)限量或减少向调节型工业用户供气;
(5)限制气源流向本县行政区域外;
(6)做好城镇燃气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宣传,安抚受影响用户、群众;
(7)维护好社会秩序,保障好城镇燃气供应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行;
(8)立即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情况;
(9)当估计超出本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力量处置能力时,立即请求惠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县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及受燃气供应影响的乡镇(街道、旅游区)、相关燃气企业需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满库储存,多方采购,确保本企业用户燃气储量支持供应;
(2)燃气企业适量控制向非本企业燃气用户供气;
(3)限量供应本燃气企业一般工业用气大户的用气;
(4)随时向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当估计超出县燃气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旅游区)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请求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
5.3 信息发布
(1)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在供气紧张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发生供气紧张事件的时间、县域、程度等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加强公众信息网络舆情管理及分析,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相关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对事故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5.4 应急结束
当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
启动一级以上响应城镇燃气供应突发应急事件,响应工作结束后,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据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解除公告。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全面恢复供气、补贴特殊用户、征用物资补偿、燃气储备库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产生的影响,妥善处理受影响的工业企业,保障社会安定。二级响应事件由乡镇(街道、旅游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一级响应事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
6.2 调查评估
发生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应当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供应紧张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紧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制作调查评估报告。
(1)调查机构:一般事件,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调查要求: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事件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方的处理建议;总结事件教训,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方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方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措施。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6.3 恢复重建
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紧张事件影响的乡镇(街道、旅游区)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制定恢复生产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对减供或停供企业的恢复供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1)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燃气企业的应急队伍是本县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供应紧张事件应急处置的任务。
(2)燃气供应应急专家库。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或依托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专家库专家,为处置燃气供应运输、卸车突发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2 经费保障
(1)与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用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紧张事件的需要;
(2)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紧张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7.3 储备保障
县相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全县燃气供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5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向市气象部门收集了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需要,提供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县域附近地县的监测预警服务。
7.6 法治保障
在城镇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7.7 其他应急保障
(1)燃气安全技术保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县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储备设施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运行人员,不断提高本县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8 监督与管理
8.1 应急演练
(1)由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燃气紧急情况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2)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县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运行管理能力。
8.2 宣传教育
由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旅游区)做好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用气安全意识和引发事故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燃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各燃气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及本预案编制企业预案。
8.3 培训
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应针对燃气供应紧张事件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燃气经营公司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2)应急保障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单位)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提高协同作战的能力。
(3)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城镇燃气供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调查报告提请县委县政府对处置事件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供应紧张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城镇燃气供应应急事件:指燃气供应公司,包括燃气经营公司和燃气自管公司所需气源求购紧缺乃至中断,引发后续气源供需矛盾激化,需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行动的事件。
(2)燃气储备库:指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和液化石油气储备库。
(3)应急储备:指平灾(战)结合龙门县主管部门(单位)调控应急事件的具有较大容量的燃气储备库。
9.2 预案解释部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本预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龙门县周边县区燃气经营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10.2 龙门县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主要设施、器材一览表
10.1 龙门县周边县区燃气经营公司名称
10.2 龙门县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主要设施、器材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