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以商引商”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龙府办〔2024〕8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