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龙府办〔2018〕2号),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