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龙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2023〕9号)、《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指引的通知》(龙府办〔2023〕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