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龙门县畜禽养殖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2025—2030年)》业经十六届13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龙门县畜禽养殖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2025-203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和《龙门县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龙委发〔2023〕4号)等工作部署,破解我县畜牧业发展难题与困境,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布局。
一、发展目标
深入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健康型畜牧业为目标,着力构建现代生态养殖生产体系,以生猪、三黄胡须鸡为重点,兼顾奶牛和肉牛等其他特色畜禽,以2024年生猪年末存栏量5.11万头、出栏量13.5万头;家禽年末存栏量297万羽、出栏量786万羽;奶牛年末存栏量0.39万头;肉牛年末存栏量0.15万头、出栏量0.21万头为基准数,规划到2030年全县畜禽养殖发展目标为:生猪存栏量15万头、出栏量30万头;家禽存栏量1300万羽、出栏量4000万羽;奶牛存栏量0.4万头;肉牛存栏量4万头(进入交易市场的肉牛不作存栏统计)、出栏量4万头(含二次育肥)(详见附件)。
二、编制原则
(一)依法依规,优化用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的规定,依法进行畜禽生产规划,既节约用地,又确保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利用荒山、草坡及未利用的废弃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区。
(二)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遵循种养结合与清洁生产的原则,坚持走生态养殖之路,维护区域性种养平衡、优化全县农业产业资源,保障全县畜牧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统筹布局,科学规划。全面考虑各乡镇(街道、旅游区)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产业基础,从综合平衡全县供需出发,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用地和可循环养殖方式。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市畜禽生产区域规划和本地畜禽生产基础、土地、水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核定现有规模化、标准化畜禽生产用地的数量。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分析评价环境承载能力。着眼于畜禽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节能减排”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畜禽产业循环模式,对各区域土地、水与环境资源状况进行客观、综合评价,确定环境对发展畜禽生产的承载能力。
(三)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规范畜禽栏舍及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养殖环境与设施标准化,生产管理标准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必须做到科学布局,在养殖场的设计、建设、生产和治污工作中使用新技术,遵循种养结合与清洁生产的原则,提高养殖效益并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具备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做好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严格执行畜牧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对规模养殖场做好审批或核准工作,特别是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把好第一道关。规模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散养户(存栏量牛<5头、猪≤19头、家禽<500羽)养殖也应实行规范养殖管理,做到有养殖备案、实行户与户分开饲养、严格落实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和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布局规划
(一)生产布局
1. 生猪生产
生猪生产以龙城街道、平陵街道、永汉镇、龙华镇、龙江镇、龙田镇为主要发展区域。发展规模化养殖为主,散养户(即存栏量≤19头)为辅,不设置专业户(即20头≤存栏量≤249头)。生猪规模养殖场规划布局为龙城街道1家、平陵街道2家、永汉镇1家、龙华镇2家、龙江镇3家和龙田镇1家。根据市场肉类供给和社会发展需要,可适当增加1-2家生猪规模养殖场。
2. 家禽生产
家禽生产以龙城街道、平陵街道、龙华镇、龙江镇、龙田镇为主要发展区域。发展以龙门三黄胡须鸡为代表的家禽产业,依托现有三黄胡须鸡保种场的种质资源开展育种工作,提高龙门三黄胡须鸡的生产性能,降低养殖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公司+农户”的模式大力发展订单家禽养殖业;鼓励散养户(即存栏量<500羽)发展特色养殖,因地制宜放养,养殖高品质三黄胡须鸡;深入挖掘龙门三黄胡须鸡文化内涵,通过开发乡村旅游路线、直播等途径宣传推广龙门三黄胡须鸡。
3. 奶牛生产
奶牛生产以龙城街道、龙江镇和龙华镇为主要发展区域。以发展荷斯坦奶牛、娟珊奶牛和水奶牛等品种为主。全县建设和完善存栏量1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建设和规范生鲜乳收购站。
4. 肉牛生产
肉牛生产以龙江镇、龙华镇为主要发展区域。大力发展我县肉牛养殖产业。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建成一个养殖规模适度、生产水平高、综合竞争力强的肉牛养殖基地。推广先进饲养技术、种草养畜技术、秸秆青贮等处理技术,减少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肉牛的生态养殖。
(二)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将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四类区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386.36平方千米。具体如下:
1.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5个自然保护区:惠州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5.71平方千米)、惠州龙门杨坑洞市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4.75平方千米)、惠州龙门寨头水库水源林市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7.08平方千米)、惠州龙门合子县级自然保护区(面积5.85平方千米)、惠州龙门黄草坪县级自然保护区(面积34.27平方千米)。
2.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10个森林公园:广东南昆山国家森林公园(面积19.98平方千米)、惠州油田省级森林公园(面积7.3平方千米)、惠州桂峰山省级森林公园(面积16.74平方千米)、惠州分塔山省级森林公园(面积2.26平方千米)、惠州龙门瑶蓝市级森林公园(面积9.16平方千米)、惠州龙门大观园市级森林公园(面积0.64平方千米)、惠州龙门三寨谷市级森林公园(面积0.33平方千米)、惠州龙门温泉市级森林公园(面积1.59平方千米)、惠州龙门龙岩市级森林公园(面积0.27平方千米)、惠州龙门香溪堡市级森林公园(面积15.7平方千米)。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4〕188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批复》(惠府函〔2020〕317号)划定我县的10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白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5.84平方千米)、天堂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02.48平方千米)、梅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22.02平方千米)、龙华镇阴坑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2.98平方千米)、地派镇合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5平方千米)、麻榨镇鳌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5.39平方千米)、蓝田乡小洞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2.26平方千米)、龙潭镇左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0.28平方千米)、龙华镇沙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0.12平方千米)、高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1.46平方千米)。
4. 各乡镇(街道、旅游区)、林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共50.4平方千米。
以上禁养区范围如有调整,以实际调整范围为准。
五、政策措施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解决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负效应,促进畜牧业升级和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必须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
(一)环保措施
1. 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有效实施污染源头控制;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推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
2. 提倡清洁生产,鼓励节能、污染减排、资源优化利用的畜禽生产模式,积极推广不同类型废弃物综合利用循环农业模式。
(二)财政措施
完善畜禽生产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禽养殖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配套完善设施装备,促进全县畜禽生产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三)产业措施
按照推进现代化畜牧业生产的要求,引导我县畜禽养殖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及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
(四)科技措施
加大实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力度,重点支持畜禽优良品种与配套系选育研究、种畜禽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体系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废弃物资源利用与治理、高效畜禽营养配置成套技术、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栏舍设计与通风管理等项目,提高全县畜禽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六、附则
(一)术语解释
1. 规模养殖场(户)划定标准:生猪年出栏量≥500头;肉鸡年出栏量≥20000羽;蛋鸡存栏量≥2000羽;奶牛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肉羊年出栏量≥100只;肉鸭年出栏量≥20000只;肉鹅年出栏量≥5000只;肉鸽年出栏量≥50000羽;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家禽:包含鸡、鸭、鹅、鸽等。
3. 二次育肥:养殖场(户)购买已经达到出栏体重的家禽或牲畜再次进行育肥,以增加其体重和瘦肉率,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饲养方式。
(二)实施时间
本规划布局自2025年12月24日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30年12月31日。本规划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作出合理调整。
附件:龙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目标(2025—2030年)
龙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目标(2025-2030年)
单位:万头/万羽
注:肉牛的存栏量和出栏量包括二次育肥的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