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惠府〔2022〕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做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我县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惠府〔202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起草修订的《龙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晰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修订原因:一是随着《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惠府〔2025〕2号)的颁布实施,原《办法》有些要求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修订;二是原《办法》已到期,需要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三是原《办法》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调增变更、法律责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来解决。
(二)起草依据及参考资料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93号)
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2号)
4.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2020〕12 号)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实现项目决策程序化、组织实施标准化、资金监管精细化,为龙门县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本办法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章节细分,共分7章共计54条。
第一章总则:1-11条界定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政府投资概念、投资范围、投资原则、明确了部门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12-22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流程、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项目库管理流程、应急工程项目实施流程。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3-32条主要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预算等审批事项的条件和流程。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33-42条主要明确了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的条件和流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43-48条主要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界定。
第六章责任:49-52条明确了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相关规定责任追究等。
第七章附则:53-54条明确了政策衔接、解释权、实施时间、执行效力等。
四、利企惠民措施
(一)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县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五、前后政策差异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环节管理职责分工进行了相应调整。第9条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的部门中删除了农业农村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
一是规范了项目管理流程。第11条规定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小组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第12、13、17条明确了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动态管理的程序,第18条明确了应急工程的实施流程。二是明确了项目变更的审批程序。第36条单项变更投资额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对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其中,单项变更导致增加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监督责任
第43条规定,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