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在《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龙府〔2020〕8号)基础上,结合龙门县实际,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制订《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4.《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20年9月20日第二次修正)
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正)
6.《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7.《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9.《关于做好畜禽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11.《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龙府〔2020〕8号)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通告》书面征求了县直部门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林场)、畜禽养殖企业及公众意见,书面咨询专家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均已采纳或部分采纳。
三、目标任务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划定禁养区,助力畜禽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主要内容
(一)术语与定义
1.畜禽:指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2.畜禽养殖场:指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3.禁养区: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禁养区范围
1.禁养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通告》同时补充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林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
2.在实施有效期内,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调整,则禁养区范围随之自动同步调整,新调入和调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生效之日起自动分别调整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
(三)其他要求
1.禁养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通告》明确了畜禽、畜禽养殖场、禁养区等术语定义,以及定义涉及的相关依据文件,有助于准确理解相关内容。
(二)《通告》补充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林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有助于清晰准确了解各地禁养区范围。
(三)《通告》明确在有效期内,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调整,则禁养区范围随之自动同步调整,新调入和调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生效之日起自动分别调整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有助于畜禽养殖与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开展。
六、新旧政策差异
《通告》中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依据与《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龙府〔2020〕8号)基本一致,仅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与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发生变化,而相应对相关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
七、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
联系电话:0752-7889065